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43类的餐饮、酒店类“锅台闽”商标中,含有“台”“闽”,且整体与“郭台铭”呼叫近似,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。因此不予注册并驳回原告的商标复审决定。
原告认为“锅”指“火锅或菜”,台指“台湾”,闽指“闽南或者福建”,用在43类的餐馆、饭店等服务项目上,指的是“台湾火锅、福建火锅、闽台菜系的火锅”、或“台湾菜、福建菜、闽南菜、闽台菜”等,所以“锅台闽”指的是菜系,但却不单纯指菜系,菜通过“锅”的方式暗喻,比较新颖特别,既能表明服务来源,又能与其他服务者区别开来,这正是该商标的特别之处。且中国现在到处流行吃火锅,海底捞的火爆,倒逼闽台菜推陈出新,也需要开发出火锅方面的菜系新品种、新口味。“锅台闽”正是基于此想火爆登场,引领闽台火锅的时尚风。
“锅台闽”一词,是原告自创的词语,在中国词典上并不会找到该词语,因此该词的含义更多是通过字的含义去推测词的含义,在该商标中,“锅”“台”“闽”三个字分开理解时基本不会让人产生误解,合起来时,也不会产生贬义。“锅台闽”商标词义明确、正气,该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。也不会对富士康的郭台铭造成不良影响,况且郭台铭也没有对“锅台闽”提出异议。
通过在“中国商标网”检索发现,在第43类商标中,类似于本案商标通过的案例很多,比如“锅台边”、“锅台锣”、“锅台鸣”“锅台茗”“锅台焖”等。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准“锅台闽”注册为商标,主观随意性太强,有违公平、公正,违反了宪法的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制精神,应当予以撤销。
该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结果如何,到时请大家关注。